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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宅斗指南(重要重要重要)(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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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女魔头们如果穿到了宋代,挽起袖子准备好好宅斗一番前,得先学一学宋代社会的主流思想和法律,不然,也许一个不小心,就要出师未捷身先死了。

这里,咱们就拣最最要紧的说一说。

首先!孝字大过天!

穿越文里,经常看到媳妇和婆婆斗法,把婆婆气的死去活来,婆婆却一点办法也没有,真有这样的事么?遗憾的告诉诸位,那是不可能的。

在过去,孝字大过天,宋刑统中的十恶大罪,有三条和孝有关。

一是第四条的恶逆,就是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妻杀夫等;

二是第七条不孝,指咒骂、控告祖父母、父母,以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父母不够周全,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不穿孝服,若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三是第八条不睦,指殴打、控告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以及小功尊属;

另外,与祖父、父亲的妾通奸,也属十恶之一,列第十条,叫内乱。

十恶里面光孝占了四条,光从这里,您就能看出律法对孝道的极端重视了吧。

咱们再说说一家之长的权威到底有多大。

律法里,对尊长的冒犯有三种罪名:违反教令,就是不听话;不孝,这个就广了,怎么说都行;私用财,就是藏私房钱和不经祖父母、父母许可动用家里的财物。

违反教令这条有个前提,就是要父母控告了,官府才会出面处理处罚,但特殊情况下官府也会提起公诉。

举个栗子,宋真宗时有个案子是这样:儿子跟人打架,老爹喊他别打了,儿子打红了眼根本不理老爹,结果老爹一着急,跑的太快脚下一绊摔死了,官府就对这个儿子提起了公诉,先判了笞,就是打屁股,案子到宋真宗手里,宗真宗不满意了,说:“呼不止,违反教令,当徒二年,何谓笞也!”意思是说,爹叫都不听,这是违反教令罪,按律应该流徒两年,怎么能打顿屁股就行了呢?宋代刑罚有五种,依轻重分别为:笞、杖、徒、流、死,徒两年这个处罚相当重了。

过去父母体罚子孙,是律法许可的,只要不死就没事,要是打死了,如果是失手,也没罪,如果是故意的,罚的也极轻,没用刀把孩子弄死了徒一年半,动刀杀死徒两年。把儿媳妇和孙媳妇打残废了,杖一百,残的特别重的,刑罚加一等,打死了,徒三年,如果是失手打死、杀死,没罪。

关于上述的证据,按律法规定,对户内亲属(就是一家子,过去可都是大家)的死因,官府的采信渠道是同居缌麻以上亲属的话,而且谁的亲属关系近(服重),就听谁的。

举个栗子,如果,您不幸被婆婆活活打死了,这到底算失手还是故意,这得您丈夫和婆婆说了算。

您丈夫如果敢举报,说是你婆婆打死了你,能不能采信且不说,您丈夫先犯了十恶中的不孝罪,不管他说的是真是假,都得先把他绞了,当然,您的孩子也是一样,他/她要是敢说是父亲或是祖父母打死了您,他/她也一样犯下了不孝罪,也得绞,所以,您要是被打死了,基本上,死了也是白死,官府这里,肯定是指望不上的。

看了以上的律法规定,您是不是觉得后背凉气嗖嗖?穿越到古代,这婆媳之斗可斗不起来,您除了拼命讨好婆婆,没别的法子啊!

所以才有,多年的媳妇熬成婆这句血盖着血的俗话啊!

第二项罪名,不孝,这个就更在现代人的想象之外了。

这个不孝,就是上面十恶之中的那个不孝,控告、诅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小家另住,藏私房和未经许可动用财物;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的不够好;居丧不谨,祖父母、父母死了瞒着不说,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了,这些在现代,一点罪也没有,而且很正常,可在当时,件件都是十恶不赦的大罪,所以您要是真穿越过去,可千万留神‘不孝’这两个字,这是要命的事,可不是说着玩的。

先说说控告祖父母、父母,咱们常说的大义灭亲,在过去的时代里可从来没存在过,除了谋反和逆、叛,子孙不能以任何理由控告父母,如果你真楞头青去告了,你告的事真假放一边不提,官府先得治你这个不孝罪,<宋刑统>卷二十三:“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若故告余罪者(就是告除谋反、恶逆、谋叛之外的罪),父、祖得同首例,子、孙处以绞。”晕吧,你要是敢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视同自首,可免罪,你得被绞了。

当然,据过去的理念,这也是曲线尽孝道的一种方式,比如祖父母、父母杀人,瞒不住了,要是被异姓告发,杀人者就得抵命,这时候做子孙的就赶紧去告发祖父母、父母杀人的事,然后根据律法规定:“父、祖得同首例,子、孙处以绞刑”,就是把告发祖父母、父母的子孙绞了,杀人的祖父母、父母却视同自首,不再追究,这样,就等于子、孙舍身救了祖父母、父母一命,真是一种极端的孝道啊!

那么,如果父亲把母亲杀了,这事能不能告呢?遗憾的告诉你,不能,你敢告,就绞了你。但母杀父,就得分情况了,如果是嫡、继、慈、养母杀了生父,这个可以告,在宋代,生母杀生父,也不能告,从这一条上来看,宋代律法中生母和生父是平等的,但到了明、清,生母杀生父就列入可告发范围了,可见明、清女子地位的下降。

做个名词解释:嫡母,是妾之子对父亲正妻的称呼,继母,是子称父亲再娶的妻子,慈母,就是丧母的妾生子遵父亲命令,称父亲其它的没生儿子的妾为慈母,养母,跟现代的养母意义相同。

那么作为媳妇呢?现代社会媳妇和公婆对簿公堂是常有的事,但在过去可不是这样,宋真宗时,有一家子,姑把舅杀了(婆婆把公公杀了),这家媳妇肯定吓坏了,回娘家时就把这事告诉了自己的父亲,她父亲就去告发了,她婆婆也认了罪,但第一判的结果却是强制离婚,媳妇再流放三千里,因为媳妇把婆婆杀夫的事跟父亲说了,父亲再去告发,这也算是媳妇间接和告以其夫父母,而婆婆呢,媳妇控告她,却视同是她自首,“原其罪”,得到原谅了!好在这个案子后来在上一级有了不同看法,裁定原判是错的,判定婆婆处斩,媳妇无罪。把原判的官员撤职了。

但这个案子中,原判官员错在哪里呢?您用现代人的思维一定是想不到的,原判官员错在忽略了婆婆犯的是恶逆大罪,妻杀夫,这是宋刑统规定的十恶中的恶逆,属于可以告发的大罪,婆婆又不是媳妇的生母,所以,媳妇告发无罪,若换过来,公公把婆婆杀了,媳妇敢告发,那第一判就判的一点不错了。

反过来,如果祖父母、父母告子孙(含子孙、外孙、子孙之媳妇和小妾、以及自己的小妾),想怎么告就怎么告,就算是诬告,那诬了也就诬了,没罪的。

除了祖父母、父母之外的尊长,还是可以告一告的,但只有两种情况下你不用受处罚,一是告的是谋反、恶逆和谋叛这一类的十恶大罪,二是尊长侵害了你的利益;其它的罪,你敢‘大义灭亲’,那就准备徒二年去吧。

和控告一样严重的,是诅咒和骂祖父母、父母。如果是子或孙诅咒或是骂了祖父母、父母,子孙要绞死,若是媳妇诅咒或骂了,要义绝,义绝就是官府强制离婚。这一条严重就严重在,它是属于祖父母、父母不告,官府也要管的条款,子孙、或子孙媳妇若是诅咒或骂了祖父母、父母,只要官府知道了,不管祖父母、父母告不告,都要主动去管,把诅咒或骂人的子孙绞了,把媳妇强制离婚送走,如果祖父母、父母主动告了,子孙不说了,没法再重了,媳妇强制离婚后,还得再徒三年。

媳妇诅咒或骂夫的祖父母、父母,在宋不过义绝再徒三年,可到了明清,也改成死罪了。所以,请穿越者们千万要注意,这是最严重的离婚条款,其它条款,诸如不侍奉舅姑等犯了七出之条的行为,还有个三不出可以抵消呢,这个可就是所向无敌了,犯了必义绝,没有任何回旋商量的余地。

当然,象许多穿越文中的桥段,您正愁找不到离婚的理由呢,那么这个可以试试,也不用担心不会泼口大骂怎么办,你只需骂丈夫“畜生养的”或是“狗娘养的”,这就是骂舅姑了,须义绝。

2、私房钱能不能有?

宋代的子孙还是幸福的,在宋仁宗景仁四年之前和从前历代一样,子孙不能有私房钱,就是一个户头里面,所有人挣的钱,都归家长所有,敢藏私房钱,就把你徒三年。

这中间,只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媳妇们的嫁妆,媳妇的嫁妆虽说登记在家长名下,但列的明明白白,嫁妆及其衍生物是媳妇的东西,使用处置权在媳妇,分家时也不能算在家产里面,宋代谋夺媳妇嫁妆可是大丑闻,也会直接导致没人敢把女儿嫁过去。

因为这一条规定,在景佑四年之前,很多大家族的子孙想藏私,就把挣来的钱归到媳妇嫁妆衍生物里去,这么一来,这钱就堂堂正正留在自己这个小家庭里面了。

但从宋仁宗景佑四年开始,就不必如此曲线藏房钱了,子孙不得异财这一条有了极其重大的变化,儿孙白手兴家和从仕宦取得的财富,属于个人财产,无须交给家长或父亲了,也不用兄弟均分,也就是说,你没从家里拿本钱,自己从外面筹到本钱、或是空手套白狼挣到钱了,或是你当了官,因为做官得来的钱,这些钱就是你自己的了,这真是一个极其巨大的进步,这种情况在当时叫户同财异。

钱财可以分开,但还是不能分家,祖父母、父母在,不能别籍居住这一条一直没变过,别籍居住就是分家单开户头,这一条对双方都有约束,祖父母、父母如果活着就分家,把子孙分出去单过,祖父母、父母要徒二年,子孙不受处罚,如果子孙要出去,那就得徒三年,徒完回来还得住一块!祖父母、父母在不能别籍,但可以先把财产分了,省的自己死后儿孙为了分家打架,这在宋代叫‘生分’,活着先把家分好,住一个院内,各过各的日子,祖父母、父母一死,直接拆户搬东西就成了。

3、男人真的想出妻就出妻么?

还真不是这样,不光宋人,古人一直对婚姻一直非常重视,“妻者,齐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这是<礼记>中对婚姻的要求,在要求妻从一而终的同时,也要求男子‘终身不改’。宋人对婚姻也是这样的态度,出妻这样的事被宋人视为‘无行’,是极其不道德的事,被唾沫星子淹不死也得淹个半死,如果家族中出了这样的事,也是一种大耻辱,亲戚都会缄口不言,因为太丢人了,实在不愿意提。而且在士大夫的道德观中,助人离婚是一件极伤阴德的事。

<乐善录>里记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叫孙洪的书生进京赶考,路上碰到一对老夫妻骂架,让他帮着写份离婚书,他就帮着写了,进京后收到父亲的家书,说做了个梦,梦见到了一个衙门一样的地方,看到有个登科籍,翻到了孙洪的名字,下面却用朱笔批了一行字,说孙洪于某年某月某日帮谁写过离婚书,为上天所遣,不能过省(就是考不过省试),结果这孙洪真就没考过。由这个故事,可以想见宋人对出妻和助人离婚的态度,帮人写份离婚书,都要搭上功名哪!

再说,婚姻是结两姓之好,妻族一般与夫族相差不多,男子若是出妻,无疑就是断了与妻族的联系,而且极有可能会成为仇敌,家族中一般不能容许这样的事发生。

但有一种出妻,可以不那么被千夫所指,那就是性悍妒的不贤之妇,诸穿越同仁,且记不可传出悍妒不贤的事实和名声。

4、怎么才能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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