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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的杨新海(2 / 2)

讯问完毕,从看守所回来的路上,我忿忿地讲了一句:"真想暴打这个畜生一顿!"

30、第一次庭审

2004年2月1日上午8时,杨新海案件由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漯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书厚达数百页。由于杨新海案件在全国产生强烈影响,此次开庭吸引了全国各地20余家媒体到庭采访。但由于该案涉及强奸,出于保护受害者隐私的原因,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大部分记者都被挡在漯河市中院门外。法院只派发了几张旁听证,除法院工作人员、公诉人、辩护律师外,拒绝任何人接近法庭。几位试图进入法院的记者多次央求无效,值班武警战士说,上面有命令,今天的开庭不准任何媒体入内,绝无例外。不仅绝大多数记者未能进入法院,杨新海的亲属和受害者家属也没有一人到场。

2月1日凌晨5时,漯河市中级法院门前天色还一团漆黑,但已有零星警车前来值勤。为了保障这次庭审的顺利进行,漯河市中级法院从全市各区县抽调了四十余名法警执行维持秩序的任务,法警们提前一天报到中院,不到5点就起床值勤。6时半,武警战士开始入场,大门口记者不断聚集。

2月1日早上6点30分,杨新海被从漯河市看守所里提出来。当他看见大批警察在忙碌时居然还一脸笑容,频频面向四周点头示意:"辛苦啊,辛苦!"上车后,杨新海谈笑风生,一会儿抱怨开庭时间太早睡眠不足,一会儿与押解他的法警开起玩笑。

早上7点,一辆中巴囚车在前后数辆警车的庇护下,警灯闪烁着将杨新海从漯河市看守所提出,一路呼啸而去。在从看守所去往中级人民法院的路上,杨新海看到道路两旁站了不少值勤的公安交警,他苦笑着对法警说:"你们看看,这都是为我设置的。听说有人说我会飞檐走壁,其实我是一个非常平常的人,不摆这么大的阵势我也跑不了。"

有位执行押解任务的法警说,当了多年执庭警察,从没见过心态那么好的嫌疑犯,他兴致很好,一点都不怵。7时20分,手脚都戴着镣铐的杨新海被从看守所押解到漯河市中级法院。3辆警车从漯河市中级法院大楼东侧门疾驰而入,让从早上5时多就蹲守在法院正门前的众多媒体记者始料不及。中间一辆是警车,前后分别是小轿车。车辆驶入院内后在法院大楼前面停下,两分钟后,身穿鲜黄色囚服背心的杨新海被警察从中间的警车内带出,他头戴棉帽,身体稍弓,手脚都戴着镣铐。个子矮小的杨新海虽然淹没在群警中,但他神色正常,举止从容。随后,杨新海在十余名法警围拥下离开囚车,被带入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楼内。身穿囚衣的杨新海身材不高,不知是由于戴有刑具还是先天残疾,走路时稍有些跛足。

审判杨新海的审判法庭设在漯河市中级法院三楼1号法庭。开庭前,杨新海被带进庭前的休息室里,执庭法警帮他摘掉戴在头上的绿棉帽。看起来他和警察已经很熟,与警察说话时神色轻松。

"还要吃馍、喝水吗?"警察问他。

杨新海摇头说:"不要。"

开庭前,此案的卷宗被摆上公诉席,将近有一米高,参加庭审的书记员看到卷宗后说了一句:"有这么多的材料啊!"随后,材料被分成4摞,4名公诉人每人面前放了一摞。

7点30分,杨新海被法警押入审判庭。上午8时整,庭审开始,能容纳三百余人的1号审判庭仅有三十余人在内。主审法官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长杨庆玖担任,他面南而坐,他的左右分别坐着审判员刘进才和万相林,公诉方及辩护人分列西东两旁。

杨新海面朝杨庆玖,身后站列8名法警。

在主审法官杨庆玖对被告人杨新海核实身份以后,庭审很快进入实质性阶段。

8时35分,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

在法庭对杨新海的犯罪事实进行了示证和质证以后,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是司空见惯的,在审判杨新海的法庭上也不例外。公诉人一番短小精悍而又慷慨激昂的公诉意见,让人听了感到热血沸腾,淋漓酣畅。

庭审从上午8时开始,整个庭审时间相当紧张。为节约时间,法庭甚至在审判庭内一个偏房为杨新海准备了两个塑料桶供其如厕。庭审过程中,法庭对检察机关对杨新海的26起犯罪指控,均进行了极其严密的审理,如每一次作案的工具来源及去向、作案动机及方式、逃逸路线及手段等等。法官对每起案件也都是详细询问,包括作案时间、作案过程,甚至详细到逃离时乘坐的车辆、车票的票价都反复核实。杨新海对问题回答得比较清楚、干脆,他说,自己一般都是用锤子、剪刀和绳子作案,很少用刀,有时随手取到的砖头和重物都能成为他杀人的工具,而且每次作案前对逃离的路线和方式早就想好,但有时怕被人发现,逃离也很仓促,有一次他是穿着内裤逃离现场的。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控的杨新海杀人工具中,除了媒体已经公开的铁锤外,还首次披露了刀具和绳索等。据杨新海自述,他采用的作案工具主要有八棱锤、剪刀、绳子和砖头等。由于杨新海作案的时间跨度长,使用的作案工具很多,有部分作案工具公安机关已无从查找。在一审法庭上,凡搜寻在案的作案工具,法庭都让杨新海一一辨认、认可。

杨新海在接受法官询问期间,思路清晰,声调很高,回答问题也很干脆。对每次行凶的时间、地点都能准确说出。

中午12时30分休庭,在休庭的半个小时内,杨新海与参加庭审人员一道就着烧饼吃了当地有名的灵宝羊肉汤,还直夸那份价值5元的灵宝羊肉汤味道好。

下午1时继续开庭。

杨新海曾于2003年4月在山东曹县杀害一对夫妇,并对女的进行奸尸,案件由曹县刑警大队查办。在审判杨新海的前一天,曹县刑警大队大队长刘海生到郑州办事,他对杨新海的印象是:杨新海在接受提审时交代,他离家出走流浪后,基本以偷盗为生,得来的钱财作为生活来源,到后来胆子越来越大,逐步发展到杀人、强奸。刘海生把杨新海的作案特点归纳为偷、杀、奸,认为杨新海有一定的智商,只能说有一点心理扭曲,有报复社会的心理,但不可看做就是心理变态。

2003年8月8日,邢台内丘县金店镇魏家屯村魏现增一家五口被杨新海杀死在这一家人于石家庄租种的菜地旁,这是杨新海被抓之前所犯的最后一案。魏现增一家人被杀死后,他们的后事都是由魏现增的叔叔魏如国和他的弟弟魏现锋操办的。魏如国听说杨新海被抓之后,他跟侄子魏现锋多次到石家庄市桥西公安分局询问案件情况,近60岁的魏如国向石家庄警方提出到河南关押杨新海的地方问个究竟,被石家庄警方拦住了。魏如国听到杨新海在河南漯河接受审判的消息后,表示很惋惜地说:"没有人告诉我那个杀人恶魔今天审理,我要是知道,就是借钱也要去河南。"

由于杨新海作恶太多,2月1日下午的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7时30分。

晚7时30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控作案26起、杀害67人、伤10人、强奸23人的案犯杨新海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杨新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在一天的庭审过程中,杨新海也觉得自己的罪行不可饶恕,所以,一审宣判后,他表示服判,当庭放弃上诉。

依照法律,杨新海在10天时间内仍可以提出上诉。10天内,如杨新海放弃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提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无异议,将核准对杨新海执行死刑。

2月1日晚上7时40分,杨新海乘坐的囚车在一辆警车护卫下离开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风驰电掣地回到了位于漯河市南郊的看守所。

31、死刑裁定书

2004年2月11日,杨新海10天的上诉期已经过去,在这法定的时间内,他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2月12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将杨新海一案呈报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迅即组成了以刑二庭副庭长程慎生为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伟、王艳玲为审判员、任能能为书记员的合议庭,依照法律规定,对杨新海死刑一案进行复核。整个卷宗有42本,摞起来有一米来高,合议庭成员连天加夜地工作,从2月12日上午开始,一口气工作到2月13日凌晨。在上诉期满的第二天,合议庭成员就完成了对杨新海一案的死刑复核,经核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本案事实无误,量刑适当,遂开始起草死刑裁定书。

2月13日下午,合议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汇报了杨新海案件,审判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批准了合议庭的裁定书。裁定书全文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4)豫刑二复字第5号

被告人杨新海,又名杨挺茂、杨柳、杨枝芽,男,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正阳县人,农民,捕前住正阳县汝南埠镇张夹行政村陶庄村,1990年6月11日,因盗窃被陕西省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1992年4月25日劳教期满被解除;1992年9月20日,又因盗窃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1993年7月16日劳教期满被解除;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1995年12月19日被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5月31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犯罪于2003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漯河市公安局看守所。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新海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一案,于2004年2月1日作出(2004)漯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新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杨新海自1999年11月至2003年8月期间,先后流窜到河南省的罗山县、安阳市郊区、周口市川汇区、遂平县、临颍县、邓州市、西平县、叶县、上蔡县、尉氏县、鹿邑县、鄢陵县、通许县、襄城县、西华县、民权县、山东省的曹县、安徽省的阜阳市颍州区、临泉县、河北省的邢台县、石家庄市桥西区等地的农村地区,乘夜深人们熟睡之机,翻墙入院,拨门入室,采取用铁锤、铁棍、斧子等击打头部,用菜刀、剪刀切割颈部,用尖刀刺扎胸腹部,用绳捆绑等暴力手段,抢劫、杀人、强奸、故意伤害作案26次。其中,抢劫作案13次,在抢劫中,致杨培民、单兰英、孙拴柱、潘亲、李心得、崔胜领、安萍等35人死亡,3人重伤,劫得现金共计人民币6300余元;杀人作案10次,致亓俊英、张保谦、尚群英、李永宁、陈芒云、孙胜军、魏现增等32人死亡;强奸作案6次,强奸妇女6人(其中幼女2人,未遂1人),在强奸过程中,致2人重伤,3人轻伤;故意伤害作案2次,致1人重伤,1 人轻伤;在抢劫、杀人过程中,被告人杨新海共奸污尸体19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新海对其抢劫、杀人、强奸、故意伤害及奸尸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其所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王元明、郭金贵等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并与报案登记记载的情况相吻合。

2、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点、方位、房屋座向及室内物品摆放位置等主要特征,以及被害人的尸体位置等情况,与被告人杨新海的供述相吻合,并与被告人杨新海归案后就每起犯罪现场所画的草图相印证。

3、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尸体检验报告所证明的被害人身体受损伤的部位、特征及死亡原因等,与被告人杨新海供述所使用的凶器、作案手段相一致。

4、公安机关的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部分案发现场提取的毛发、精斑,经检验与被告人杨新海的dna图谱相吻合。

5、公安机关提取在案的铁锤、剪刀、木棍等凶器和地图、手套、手电筒等,经被告人杨新海当庭辨认,确系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审判机关及监狱等出具的证明等,证明了被告人杨新海和被害人的身份状况,以及被告人杨新海曾两次被劳动教养、一次被判刑的事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新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新海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漯刑一初字第7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新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慎生

代理审判员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王艳玲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能能

2月14日上午,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的1号审判法庭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新海公开宣判,审判长程慎生宣读了这个裁决书,随后宣布了对杨新海执行死刑的命令。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方的《工作日志》中,记下了整个死刑执行过程:杨新海是2004年2月14日上午8点56分在漯河市郾城县孟庙镇连接新旧107国道的一条东西路被执行枪决的,那天是情人节。

2月13日晚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携带执行死刑的命令来到漯河,14日早上7点50分,我们作为执行死刑的临场监督和指挥死刑的法官一起步入市看守所,看守所附近的交通已被管制,大批的武警和公安人员在看守所四周进行警戒。

杨新海被提出来,还是那身打扮,看到院里站那么多人,脸色一下变得灰白,勉强挤出尴尬的笑:"我觉得就是这两天。"我问他这两天休息得怎样,他摇摇头,情绪很低落。旁边看守所张所长告诉我:杨新海这两天对管教干警讲,他晚上不敢睡觉,一睡着就做噩梦,梦见被害的人都变成了厉鬼,成群结队的追杀他,他迈不动步、叫不出声,没法逃脱。

在看守所核实杨新海的身份后,省高院法官宣布死刑的命令,并询问他是否有遗言、信札,杨新海边在文书上签字,边轻轻地摇头。在照临刑照片时,他眼中露出了绝望而又留恋的暗光,让人觉得可怜,但再想想那些无辜的冤魂,想想他作恶的暴行,用杨新海自己的话讲就是:"我是罪有应得,杀那么多人再让我活着,都没有天理了。"

行刑的车队穿过市区,晴朗的天空,亮丽的阳光,街边到处摆放的玫瑰花姹紫嫣红,一个个手捧鲜花的俊男靓女沐浴在阳光下,这一切都在提醒人们:今天应该是一个浪漫而温馨的日子。嘶鸣的警笛令人心寒,惊得行人都停住脚步,看着这一队杀气腾腾的警车,交头接耳地揣测着种种不吉利的事情,我感到非常的遗憾和惭愧,打扰了人们美好的心情。

杨新海乘坐的是市公安局的一辆"依维柯",陈海舟亲自架车,后来海舟告诉我,杨新海在车上基本上是闭着眼的,没有太多向外观望,也不讲话,显得非常顺从,车队离开市区时,他嘴里小声嘟哝"快到了"。到刑场后,执行人员把他架下车,在路边的一道矮土坎下,"砰"的一声闷响,这个十恶不赦的渣滓过完了做人的今世,下炼狱轮回去了。

记得在陕西香积寺听出家人讲"三世轮回":说今生受罪是前世作恶,今生作恶则来世受罪。杨新海被抓后曾讲过:如果给他再活一次的机会,他想作个安分守己的人。写到这里,想想他此时正忙碌着转世投胎吧,或许来世的罪孽会少些?但愿他来世不要再作恶就行了。

2月14日是情人节,但愿杨新海也记住这一天。

一个曾经在中原大地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杀人恶魔消失了,为此,人民群众付出了六十多条生命的代价,给我们留下的是刻骨铭心的教训。愿悲剧不再重演。

据说,杨新海的尸体被火化以后,他的骨灰在漯河市殡仪馆里存放了很长一段时间,他的家人一直没来认领。

32、后记

写完这本书的时候,我的胸口像是塞了一个棉花团,想吐吐不出来,想咽咽不下去。自中国有文明史的五千多年以来,除去战乱时期,历朝历代的和平年代,连续作案20多起、杀死60多个人的,杨新海恐怕也是第一人了。

杨新海是社会改革开放的趋势下,在农村的落后、封闭与信息社会的新潮碰撞中产生出的副产品。改革开放的铁锤与旧的传统观念碰撞时,一下子把杨新海从偏僻的乡村中迸溅出来,使他进入了无拘无束的流浪世界。在这里,他没有了管束,没有了限制,没有了监督,甚至也没有了道德伦理观念。在这片自由天地里,一开始他也曾经想过靠自己的双手换来幸福的生活,但那不过是人之初善良本性的回光返照,随着他在生活中遇到的种种挫折,他的这种善良本性立即雪崩瓦解。人在一生中遇到挫折是非常正常的,他本可以选择直面挫折,勇敢抗争,凭着自己的头脑和双手自立、自强,打拼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但不幸的是,杨新海却选择了自我沉沦、自暴自弃,他把自己的心理挣扎,转化为了对社会的报复和毁灭性的破坏。

用杀人如麻来形容杨新海,其实一点都不过分。有人认为用畜生来形容他,其实是对动物的诬陷,说动物无所谓善恶,人类的恶和动物一点关系也没有,动物都具有原有的本性,而人的恶是人类社会的特有产物。人和动物一致的本能都是中性的,但是人却可以控制意念去犯罪,罪恶的根源还是人的意念。

杨新海的这种犯罪属于非理性犯罪,像如此骇人听闻的案件,不属于正常的犯罪行为,根本无法用任何正常的犯罪心理来解释。这类犯罪不仅国内发生过,而且国外也都有出现,英国、印度、南非、美国等诸多此类案件都曾见诸报端。说到这里,我就想起李玫瑾教授对杨新海性格的分析:他是一个具有犯罪人格的人。

但他这种犯罪人格是如何形成的呢?杨新海是一个生长在贫穷乡村的畸形儿,又是谁使他变成畸形儿的呢?难道贫脊的土壤上只能生长出落后、愚昧、无知和犯罪吗?如果杨新海是生长在城市,他是不是也会成为这种具有犯罪人格的人呢?

杨新海灭绝人性的犯罪,引起了国人的一致愤恨,有人在网上提出:让他便便宜宜死了,不值啊,他就是有100条命都杀得不爽。要让他在牢里天天受折磨,

那才爽,妈的,杀了那么多人,他变态,我们就要更变态地对他,让他轻轻松松地死了就太便宜他了!

杨新海自知罪大恶极,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后,他曾害怕地对办案的检察官说:"我杀了那么多人,要是一枪崩了我太便宜了;要是60多枝枪绑在一起崩我,那要崩多大一个窟窿啊!"

但最终,对杨新海执行死刑的方式仍然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一弹毙命!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今后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类似犯罪。

据悉,此案发生后,有关部门已针对发案的特点,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部署,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有些措施还正在完善中。如果有人再想步杨新海的后尘,那么,等待着他的必将是铜墙铁壁和天罗地网。

美国人的身份证是一个卡,卡上记录着这个人一生的善恶经历和身体特征的有关数据。在美国,一个人不带身份证寸步难行,而带了身份证,你就等于带了一份个人的全部档案,一旦有刑事案件发生,警察可以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对验有关嫌疑人的身份证,很快就能破案。据说,我们中国也在试制这种身份证。我想,如果我们中国也已使用了这类身份证,杨新海肯定就不会有这么多的作案机会了。

在本书收集素材和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漯河市人民检察院、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尉氏县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我的法官朋友王艳玲、检察官朋友孟国祥、张尚斌、刘立新、冯方、苏管学以及诸多朋友也给我提供了不少素材;本书照片有许钢、郭立、唐阳、田瑛辉、宋永安拍摄并提供。在这里,我向他们表示真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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